在这种情况下,刘墉心想,我何不就乾隆皇帝制造文字狱之机,讨乾隆皇帝高兴高兴?于是乎,在历史上,就记载了两件和刘墉有关的“文字狱”。巧的是,这两件文字狱前后差了十六年,但是,都是刘墉在一个地儿制造的。
阎大镛案
和刘墉有关的第一件文字狱发生在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
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刘墉担任江苏学政。“学政”这个词,我们是第一次接触,我们要注意,清朝在一个省级机关同时派了三个机构,那个时候的省,没有省长这么一说,有三个机构同时并列。其中一个机构叫成宣布政使司,简称“布政司”,布政司的首脑叫“藩台”,这个机构主管民政、财政、税收。
第二个机构叫提刑按察使司,可以简称“按察司”,按察司的首脑叫臬台,主管法律。
第三个机构就是提督学政,我们简称叫“学政”。那么他主管的是什么?主管的是科举、教育,主管的是民风、民俗,包括我们讲的节日的庆典都要由提督学政来主持的。
这三个机构的官员都是一样的品级,都是从二品,他们三个人是完全一样的,而且互不干涉。1761年,刘墉担任江苏学政,在这一年春天发生了一件事,江苏沛县有一个举子,叫阎大镛,这个人他辱骂朝廷,让人给告了,被逮进监狱了。三堂会审,由于这个人是个举人,所以他就应该归刘墉管。审案子本来没刘墉的事,如果那人是一个普通老百姓,由人家提刑按察使司来审,跟刘墉没关系;但是他是个举人,举人是老爷,是后备官员,必须得经过学政来审。刘墉当时脑筋一转,哎,立即他就想什么?这个人既然敢骂朝廷,难道就不敢把骂人的话给写出来吗?于是立即给人建议,去他家搜,他们家肯定有字面上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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