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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贪婪——做为一种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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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诺

《第一死罪》很清楚是骄傲(尽管我个人以为可能更应该称之为自恋),而这本《第二死罪》指控的又是什么?即使你读完全书大概都不是那么确定,我也是特别为此查阅了出版和评论的一堆相关资料方敢放心告诉你,答案没错正是——贪婪。

知道第二死罪是贪婪,我们一下子就明白很多事了不是吗?包括山德斯为什么这么语焉不详,包括山德斯为什么让这本小说这么快回归成“正常”的杀人推理故事,放弃了它的首部曲《第一死罪》里的心理学探述笔调、乖戾暴烈的角色人物及其杀人方式、死亡方式。

这里,先让我们有点语病的姑且这么讲,只因为贪婪的人比骄傲的人多很多,多太多,多到遍地都是满街都是,直到它再难被辨识出来,而成为某种恒定的背景,成为一切的前提,成为人性;也就像基督教从亚当这家伙追诉起的罪人论一样,当所有人都是罪人,都犯某一种罪,那其实就跟指控人为什么没长四个眼睛、或不会飞没太大两样不是吗?也因此,某一个人如此稀罕的因为骄傲而犯罪、杀人和自我毁灭当然是怵目惊心的,我们会相当程度被迫去凝视它,动员社会力量去研究它、讨论它、解释它,不是因为罪的案情程度乃至于人死多少,而是因为它既是一处未知的空白、又是某种危险的征兆。所谓危险的征兆,指的不只是这样子的犯罪会陆续再发生,或更糟糕的被诱发、被摹仿的现实问题而已,它事实上还触动了我们某种更深沉、更自省意味的恐惧,那就是我们自我生命里那些相安无事、却又担心它蠢蠢欲动不受控制的黯黑东西。因此,往往只一个案件就足以带来某种末世的、魔鬼又将统治世界的迫切预感。但某人因为贪恋金钱、贪恋美色、贪恋捷运工程回扣或者行政院长、总统的权位而犯罪乃至于杀人(包括开枪杀自己)?这还有什么我们不知道的奥秘需要解释的呢?这是很单纯的法律事件,我们通常只会把注意力摆在破案和定罪这一层面上头,抓出或纠出犯人和躲后头的有力人士,把他关起来或干脆吊死他电死他砍死他或开枪打死他,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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