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试点,表明用权力来监督制约权力的做法,在党内已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可。
“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是党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并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有明确规定。其所要求的目标,是在党内实现充分的民主。
但是,长期以来,这一原则规定由于没形成具体制度付诸实施,以致有些党员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因缺乏制度保障,不同程度地遭到打击报复。因此,将原则规定上升到制度层面,已迫在眉睫。
2004年2月17日,中央下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首次写入了“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法治概念,并作了相应规定。同时,把党员的这项权利列为党内十项监督制度之一。
该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这表明,中央已从各级地方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这个层面,率先启动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
“在我国目前自上而下的权力体系中,要实施这种自下而上的监督机制,无疑会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国家行政学院科研部主任许耀桐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自2005年起,杭州、深圳、沈阳等多个地方开始进行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的试点,探索建立罢免和撤换要求及处理的制度规范、运行机制和保障体制。这项工作至今的进展状况如何?记者为此展开了采访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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