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真正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关键还在于通过立法,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职责权限。
近年来,中央对一些部门实行了垂直管理,这对防止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膨胀,加强中央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垂直管理部门的增多,这些部门原本存在的税收流失、数据造假、环境恶化、生产安全等问题反而愈加凸显。这意味着,这种以弱化监督为代价提高行政效率的改革,已面临着另一种严峻的挑战。
在此背景下,2008年2月27日,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调整和完善垂直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和明确权责关系”。
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认为,垂直管理并非万全之计,科学健全的行政管理应兼具行政效率和行政监督,这方面的改革思路,关键还在于通过立法,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职责权限,完善和健全监督体系,把公权力这头怪兽关进“笼子”里。
试图破除地方保护
所谓垂直管理,就是指“人、财、物、业务”垂直到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而不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通俗地说,就是将职能部门的乌纱帽和钱袋子,从地方政府手里收回到上级主管部门手里。
据了解,我国大部分政府职能部门,长期以来一直是上级部门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主管部门负责工作业务的事权,地方政府管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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