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被认为是“社会生活的圣经”。2001年,我国各级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为50万件,行政诉讼不到10万件,而民事案件大约为500万件,占各类案件的80%以上。而民法正是规范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解决合同纠纷和侵权民事纠纷的法律准绳。正因为如此,民法与刑法、行政法并称一个国家最重要的三大基本法,被视为调整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基本法律。
近百年来,在中国制定民法典,一直是先进的法律人士与立法部门追求的一个理想。1903年,清朝政府命沈家本领导修律与进行法制改革,可视为中国民事法制近代化的发端。1911年“民律第一草案”——《民律草案》的诞生标志着中国封建民事法律的解体和大陆法系民法体系的建立。但该草案并没有实施。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着手起草新的民法典。从1929年至1930年,先后公布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各编,此即《中华民国民法》。该民法是一部先进的民法,但由于连绵不断的战事,迄至1949年,未能在大陆得到有效的实施。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大陆地区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该民法典也被废除了。从此新中国没有了自己的民法典。原《中华民国民法》仅在台湾地区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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