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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金融市场变革 冷眼旁观《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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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布。该法的出台使市场猜测纷纷平息,代之而来的是一片叫好声。这些判断是否可靠?基金法中有哪些值得推敲的问题?

◎记者:陈教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市场反映热烈,人们普遍认为这部法律为中国基金业正常有序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您怎么看待这一法律?

陈志武:我不赞成这部《基金法》出台。一方面我希望中国有更好的法治,另一方面我觉得中国的法律已经太多了。目前不是法律多少的问题,而是法律是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或者法律本身是否合理的问题。

从法律经济学角度讲,一个国家可能属三种情况之一:第一,没有什么法律,大家都去做自己想去做的事情,坏人和好人都各显神通;第二,有一部法律,但不怎么执行,或执行起来很随意、很随机,不确定性很大;第三,有一部法律,执行得很严格、很规范,社会秩序运行良好。

就第一种情况而言,最不理想,大家都可以违规,社会秩序运行的形态,全凭个人的能力和强弱;第三种情况下,社会秩序运行良好,各种行为有法可依,人们都把法律当一回事,社会有序发展。第二种情况恰恰介乎二者之间,这是一种对不守规矩者最理想的法律状态,因为这种法律把真正守规矩的人的手脚捆住了,只有他们把法律当一回事,而不守法的人却可以站在法律之外,享受各种特权。因为即使大家知道有一部法律,但是不是被执行、执行得是否公正?如果执行起来很困难、很随意,那么人们会相应地作出行为选择。遵守的话,你得不到好处,而不遵守的话,被发现的概率非常小,或者可以凭借某种手段凌驾于法律之外。或者是,即使被抓住,负的责任也不多。中国目前就属于第二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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