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机动车“撞死了人白撞”,是不是“白撞”?
这个问题的提出,如果不把条件讲清楚,所有人都会白痴一样地反应:怎么会呢?幸好我听朋友这么发问,脑袋里立刻就明白了朋友的意思其实是在指香港的机动车司机如果本身无责任,比如喝酒、技术不过关,或者车辆突然出现了机械故障,意外地将行人撞死,这个行人还得有过失在先,要么过马路没有走人行横道线,要么违规跨越了高速公路的栏杆等等,此类情况下被司机意外地撞死是不是“白撞”?
2005年北京出台了新的交通法规,将无责任司机意外地撞死行人还规定为“有责”,要受罚,也要向死者家属进行赔偿。据说此事曾经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面积的反对,有人声称北京的这一新的交通法规简直是一部“恶法”,这样规定不是在怂恿行人肆意出没马路?甚至给一些心存不轨的“碰磁儿”者创造了法律空间,让他们有条件“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
为了弄明白香港这方面的情况,有一天我托当地的熟人帮我找到了一位资深的香港靓仔差佬(警察),向人家请教。这位“差佬”非常精干,身体灵活,脑袋灵光,口才也很好。他说“香港的司机一旦在马路上意外地将行人撞死、撞伤或者将小动物撞死、撞伤,当事人第一时间必须要向警方报案,同时必须保护好现场,等警察到来了以后进行调查。谁要是在这种情况下不报警、‘私了’,谁都会触犯香港的法律”。我说“这一点我知道,这和内地的规定也差不多,我想比较的是香港有没有一种说法,叫做‘撞死了白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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