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3年,这一说又要把时间推回到一百多年前,香港一座完全采用“新古典主义建筑风格”建造的大厦——“最高法院”在中环开工,1912年启用,这就是如今依然耸立在“皇后像广场”与“渣打花园”中间的“香港立法会”大楼。这座大楼从外观上看并不高,四周均以“爱奥尼亚式”的一圈巨形石柱紧紧环抱,楼顶矗立着一位希腊女神“泰美思”的神像——女神被人蒙着双眼,左手持剑、右手持天平,以此来表示法律精神的公正严明,不偏不倚。
香港社会八仙过海,各显其能,但最高权力最终归属只有一个机构,这就是香港立法会。根据《香港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二,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三,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四,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五,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接下来还有其他的几项职能,其中包括有权“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以及“提出对特首的弹劾案”,让人看了笃定条条都会心生畏忌——
单从“法文”上看,香港立法会在香港无疑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尽管我知道,无论哪一种力量在香港具多么巨大的支配作用,人们在考虑和驾驭香港的未来命运时都不能不顾及中央政府的意志,更不能对国家与民族的根本利益不闻不问,不过生活在香港,总要去亲耳聆听几番立法会的正式会议,看看这颗“心脏”究竟在怎样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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