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二五年七月十日,田纳西州第十八刑事法庭对违反“反进化论法”的约翰·塔马斯·司考普斯进行公开审判,审判长为J.T.拉尔斯顿。
美国的七月炎热异常,一九二五年七月也是如此,位于美国南部的田纳西州就更不用说了。李郡戴顿镇是一座乡下小城,此时这里正掀起一股杀意的旋涡。天气炎热,当地人们的热情更高。戴顿镇上的李郡法院内外挤满了人,比审判那位残忍掐死数百名英国人的印度“黑洞”时还要热闹。戴顿镇燃烧着一股偏见与无知的火焰,太阳的热度根本无法与之相比。
这位司考普斯犯了“反进化论法”—州议会于同年春天的三月二十一日通过了这项法案,随即生效。法案全文如下:田纳西州州议会决议如下:本州所有大学、中学、女校、小学及各种公立、私立学校的所有教师与讲师,包括各种以教授知识为目的的教室中,一律不许教授违反《圣经》教义的内容。禁止一切声称人类是由低等动物进化而成的言论。
田纳西州的所有学校,无论是否接受州教育经费的补助,都应遵守此项法案。
有点常识的人,可能都无法理解这项法案的精神。不过只要看个两三遍,应该就能明白了。说白了就是:“田纳西州的各类学校都不许教授进化论,因为它违反了《圣经·创世记》中所讲的内容。如果有老师敢教进化论,后果自负!”笔者再重复一次,此事可不是发生在一七二五年或一八二五年,而是一九二五年的美国田纳西州通过的法律!人们为什么要制定这项法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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