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由交警鉴定肇事责任,很少有人非议;人身伤害,由法医鉴定伤情,也很少有人指责。惟有这医疗鉴定,现在却成了许多人怀疑、指责与议论的对象。
这不单纯是医疗鉴定者的责任,而是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体制的弊端。
父亲鉴定儿子,自家人鉴定自家人,且不说难以保证公正,就是有理也说不清。
医疗事故鉴定的权威性受到挑战,公正性受到指责,合法性受到怀疑……
医疗鉴定,也到了需要别人“鉴定”的时候了!
倘使一辆汽车轧伤了人,却由汽车司机自己来鉴定,人们会认为荒唐;如果由司机的同事来进行鉴定,人们会认为滑稽;如果由司机的领导来鉴定,人们也会认为不可理解。而偏偏医院出了医疗事故,却是由医院自己或者其“兄弟医院”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来进行鉴定,这荒不荒唐,滑不滑稽,可不可理解呢?
在法制尚不健全的时代,人们对此虽有微词,却也习惯性地接受了,而在已把依法治国写进了宪法的今天,还继续沿袭这种“父亲鉴定儿子,自家人鉴定自家人”的鉴定体制,自然遭到了社会广泛的指责与非议。改革医疗事故鉴定体制不仅成为医疗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一浪高过一浪的呼声,而且也成为法学界、新闻界以及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共识。
目前我国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这一法律“级别”不算最高的行政法规,越来越成为处理医疗事故难以逾越的冰山。其中公认的两大难点,一是鉴定,二是赔偿。对于赔偿问题,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已经抛开了该《办法》,直接依据《民法通则》作出了最多达100多万元之巨的赔偿判决。然而,医疗事故鉴定作为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基础,其“暗箱操作”现象一直难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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