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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谁来“鉴定”医疗鉴定? 六、医疗鉴定将动大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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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纷争将有新法调整

关于医疗事故鉴定问题,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微词已经不允许我们再有丝毫的回避,有识之士已经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

面对现有的法规冲突与医患双方的矛盾,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卫生部已开始着手改革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其重点便是医疗事故鉴定体制的改革以及医疗损害发生后的赔偿调整,力求积极探索一种新的、更为客观科学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有关人员正在对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将在今年正式出台。今后,国家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有望变得更加科学、准确和公正。

从卫生部医政司吴明江司长披露的最新情况中获知,卫生部在广东等地一些医院中已进行探索,其经验“有指导作用”。对于今年将出台的关于解决医疗纠纷事故的办法,他做了说明——

据介绍,即将出台的“实施意见”第1条,是“实行见证制度”。即聘请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作为事故委员,参加病案分析,规范鉴定程序,严肃监督,使其过程增加透明度,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并增加其权威性和可信度。

第2条,聘请法医作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进入鉴定委员会,直接参与技术鉴定。使其有发言权、表决权,而不仅仅是见证。

第3条,是发生纠纷时,患者一方可以拥有复印的病历,医院使用的也是复印后的病历,病历的原件当场封存。这样做是为了减少分析的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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