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罗氏维C项目经理于鲁登得知江山股权变更,也想参与搅和一下,给江山各位股东发函:
近期,我们听说有江山的股东将其在江山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虽然由于各种原因,我们之间有关江山的股权转让谈判目前处于停滞状态,但是,我们认为,根据罗氏与江山于2001年2月17日的《意向书》中有关排他性谈判期的约定,在排他性谈判期内,若江山或江山的股东希望终止与罗氏的排他性谈判并开始与其他第三方进行相关接触时,应以书面方式提前60天通知罗氏,以终止该排他性谈判期。
由此,请书面告知我们上述有关江山的股权转让的传闻是否属实、江山的股权状态是否已经或将要发生变化?期盼尽快得到你们的回复。
罗氏的质询其实是没有任何威力的:
第一,《意向书》本身规定是可以解除的,只是需要提前60天通知对方,目的是避免双方不认真谈判,并不具有强制性法律规定。
第二,意向书内容中只明确不与任何第三方就在中国境内成立生产维C的任何合资经营公司进行谈判,不涉及转让江山股权的问题。
第三,即使按罗氏的理解,股东不能转让股权,可这次是股东的母公司转让股东,法律上认为股东本身没有发生变化,不存在转让江山股权的行为。
实际上于鲁登只是简单问一下,好写工作汇报,因为此时罗氏正要出售维生素生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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