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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剑指仲裁 此RT非彼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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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丰原的仲裁,华源没有合适的理由对方,只好继续拖延。根据仲裁规则(2000年版)第十七条: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

2003年10月30日,仲裁委员会在终于收到江苏华源提交的、落款日期为10月27日的《答辩状》。从9月10日仲裁委员会发出《仲裁通知书》,到10月27日,华源充分利用仲裁规则,连邮寄时间也不放过,拖到最后一天提交了《答辩状》。

华源方出战的律师为锦天城所严元庆,严律师没有针对仲裁申请的问题进行答辩,只是抓住合同、章程的一个小错误,对RT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提出异议。

错误背景

2001年3月10日,钟山公司将其持有江山公司23。78%的股权转让给自己的全资子公司——RT公司。

2001年4月2日,江山制药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特别会议,同意这次股权转让,并相应修改了合同、章程。首先签订了一份《合同修改协议》,这份协议是正确的,当时各位董事对文字进行认真把关了:

原第一条:合同的各方为:

丙方:钟山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

法定地址:香港湾仔港湾道一号会议展览广场办公大楼50楼

修改为: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丙方:RESISTOR TECHNOLOGY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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