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华源提出《仲裁程序的异议报告》,指责EA与RT故意拖延补充陈述时间(由于材料邮递时间原因,华源以为对方没有按期提交文件)。
6月6日,华源提出《异议与三张外汇记账凭证的意见》:
1.藐视仲裁庭
收到秘书局5月31日转来的申请人第二次补充陈述,我们感到很诧异:
第一、秘书局的函中也承认是5月11日收到了对方的补充陈述,但却在6月1日才寄给我方;
第二、对方原本5月9日就将材料准备好了,为什么还要随意向仲裁庭提出延期申请?
而且在仲裁庭给了9天的宽限期,宽限到5月18日之后,到秘书局5月31日做此材料交换之日止,我方至今仍未收到对方所谓的补充材料。可见对方是迫于理屈词穷,以申请延期为手段,拖延仲裁程序的进行,实质是在玩弄程序,藐视仲裁庭!我方对此表示异议,并请仲裁庭予以关注!
2.对方失态
对方区区四页纸的陈述,不仅没有任何新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没有任何证据证明EA增持16%的股权业已实际出资或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出资而可以享有股权,而且大量的篇幅是对我方准备的扎实的、言之凿凿的证据进行污蔑!
事实胜于雄辩,证据主宰一切,这是法庭上的公理!也是我方坚定不移的信念!在这一点上,我方没有任何侥幸心理!我想对方不是不懂这个道理,我方在理解对方理屈词穷的困境的同时,也为对方的失态感到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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