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问题是事实问题,仲裁庭误判主要是对事实了解不够,不是法律水平问题。仲裁庭关于股权合并的论述,确实是经典辩论,具有极高的法学价值,也使江山争夺战成为中国顶级的法律大战,谈几点个人思考。
1.优先购买权
仲裁庭对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分析是经典的,从逻辑上看是合理的,而且合资法其实赋予股东的否决权,那么股东内部转让再搞优先购买权没有必要,因为如果感觉不合理,你本身可以否决。
这说明合资法起草的有问题,将来应该修改,否则还是容易误解。
仲裁庭关于合资企业股权内部转让如果不同意,无法补救,而股权外部转让可以适用公司法。
这意味着在当初成都会议上,不需要增加放弃优先购买权条款,丰原可以采用直接外部转让,我价格开高一点,你华源买不起,被迫放弃。比如EA和RT把所持股权全部卖给丰原食品,作价20亿元,看你怎么买,等办完报批手续我再调整价格,你拿我怎么办?
2.董事权和股东权
仲裁庭把股东的同意权和董事的同意权分开,认为股东同意,不表示董事同意。但这也产生另一个问题,如果董事不同意,算不算股东违约呢?
比如,一家公司的总经理签订一份采购合同,规定明天付款,可到了明天供货单位找财务副总要钱,财务副总以自己资金安排不过来,拒绝付款。那么财务副总当然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不听总经理的呢?可如果出现这样的问题,供货单位能放过总经理吗?肯定认为你公司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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