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说的饮料是不含酒精者,也就是软饮料,用今天的常用语,是“酒水”中的“水”。
汽水是舶来品,它传入中国也不过一百五十年的时间,与割让香港的时间差不多。汽水初入中国,被称之为“荷兰水”,到底是不是荷兰的初创,因为没有这方面的研究,不敢妄言。
早期改良主义者王韬在其旅欧期间的日记《漫游随录》中,多次提到荷兰水,叙述甚详。最近偶然翻阅了自清光绪三十二年至宣统二年的三十九种北京城市管理法规,其中一种就是关于“制售汽水管理条例”,颁布时间是在光绪三十四年。条例中对汽水范围的界定,制作加工的管理,进口原料的检验,卫生管理要求诸项,都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可见当时汽水制售与饮用的普遍。这个条例中把汽水、荷兰水与苏打水并称,可能在当时是有所区别的。在规定中有一条是不允许使用糖精、颜料(指色素)和香精兑制,而必须使用车糖(即食用白糖)、洋糖时,也就是和果实原汁兑制,容器必须经过消毒。想起近日看电视,报道北京郊区取缔一非法制售汽水者,居然使用化工原料的工业香精和糖精,制造假“芬达”汽水,实在堪忧。没有想到九十年前的“条例”,仍然适用于今天。
在我国一些城市中,早期的汽水或荷兰水是在西药房中售卖的,这个事实对今天的人来说很难想到。我想大概是因为制造汽水的主要原料如柠檬酸、小苏打等属于药品的范畴,而工作程序又符合西药房“制剂”的要求。这种汽水加工想当然是小规模生产与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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