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早期希腊的理论
世界上所有的民族和国家在其历史发展的早期阶段都形成了某些关于正义和法律之性质的观念和思想,尽管这些观念和思想的具体内容和表述方式可能不尽相同。我们之所以从阐述希腊人而非某个其他民族的法律理论入手来考察法律哲学的演化过程,完全是因为古希腊的先哲们对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有着非凡的哲学洞察力。希腊人经由对自然、社会和社会制度所做的彻底且基本的分析而成了西方世界的哲学先师,与此同时,希腊哲学也成了人们考察整个世界哲学的一个显微镜。希腊思想家提出的一些假设和结论因日后的经验和发现而未能经受住时间的考验,但是这些思想家用哲学的术语提出和讨论人生基本问题的方法以及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各种可能进路的方法,却可以说是持久有效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弗里德里希·尼采(Fricdrich Nietzsche)就此提出的论断在今天看来仍然是正确的,“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是在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和过去”。
我们是通过荷马的史诗和海希奥德(Hesiod)的诗歌了解古希腊人的法律思想的。当时,法律被认为是由神颁布的,而人则是通过神意的启示才得知法律的。海希奥德指出,野兽、鱼和鸟之所以互相捕杀,乃是因为它们不知道法律;而奥林匹斯山众神之首的宙斯却把法律作为他最伟大的礼物赐予了人类。因此,海希奥德把非理性的自然界的nomos(有序原则或法则)同人类理性(至少是潜在的理性)的世界的规则相对照。当然,日后诡辩派论者的怀疑论则是他所不知道的,因为这些诡辩派论者试图从自然界里大鱼吃小鱼的事实中推出一种弱肉强食的权利。海希奥德认为,法律乃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和平秩序,它迫使人们戒除暴力,并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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