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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 第二章 中世纪的法律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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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早期基督教教义

在中世纪,所有的基督教徒都信奉一种共通的宇宙观,亦即《新约全书》中和早期基督教著作家的教义中所确定的观念。像其他科学和思想的分支一样,法律哲学也为教会及其教义所支配。但是古代的传统并没有因此而丢失,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及斯多葛派的思想对许多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基督教思想家仍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尽管基督教徒们按照神学和基督教教义对古代哲学所提出的观念和理念进行了重新阐释或修正。

早在中世纪以前的几个世纪中,基督教法律哲学就已初步奠定了它的基础。在使徒保罗致罗马人的使徒书信中就已论及了“自然法”。他在这封书信中指出了一种“书写在(人)心中的法律”,并期望异教徒——这些人没有法律圣书——能够“顺应本性去做法律所规定的事情”。这段文字可以被解释为对人之内在的道德感的承认,如果这种道德感得到正常的发展,那么即使没有人类所知道的成文法律,这种道德感也会指引人们趋向于善。

早期基督教著作家中最为重要、最有影响的也许要首推圣·奥古斯丁(St.Augustione,公元354~430年)。他出生于北非,生活在罗马帝国晚期,并在罗马逝世。圣·奥古斯丁坚信,在人类的黄金时代(a golden age),亦即在人类堕落之前,“自然法”的绝对理想已然实现。人们生活在神圣的、纯洁的、正义的状态之中;人人平等和自由,他们根本不知道什么是奴隶制度或任何其他人统治人的形式。所有的人都享有共同的财富,并在理性的指引下像亲兄弟一样生活在一起。在这个时期,甚至连死亡都不会光顾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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