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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清前期的造船与航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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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嘉靖朝由于倭寇的侵扰,实行海禁,不准建造两桅船下海。正常航海贸易断绝。“禁之愈严,则其值愈厚,趋之者愈众,私通不得,则攘夺随之。”政府镇压走私,“寸板不许下海”。海商为了逐利,冒死犯禁,变成武装海盗。“寇与商同是人也,市通则寇转而为商,市禁则商转而为寇。”(胡宗宪《筹海图编》)隆庆、万历时只好放松海禁,航海业得到恢复,至明末出现郑芝龙海商集团势力。

清初,为阻挠郑成功反抗清廷,切断大陆人民与郑成功的接触,清政府又实行了短时期海禁。

清顺治十二年(公元1655年),颁布禁海令。六月十九日,浙闽总督屯泰疏言:“沿海省份,应立严禁,不许片帆入海,违者立置重典。”规定“海船除给有执照许令出洋外,若官民人等擅造两桅以上大船,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卖番国,并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或造成大船,图利卖与番国,或将大船赁与出洋之人,分取番人货物者,皆交刑部分别治罪。至单桅小船,准民人领给执照,于沿海附近处捕鱼取薪,营泛官兵不许扰累”。次年又颁布禁海令:“今后凡有商民船只私自下海将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交易者,不论官民,俱奏闻处斩,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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