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统治者对植棉业十分重视,除了以政令继续推广棉花种植和棉纺织生产外,还定有奖励办法。朱元璋立国之初即诏令天下“凡农民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绵各半亩,十亩以上倍之。其田多者,率以是为差。有司亲临督勤惰,不如令者有罚。不种桑,使出绢一匹。不种麻及木绵,使出麻布绵布各一匹”(《明史·食货志》)。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又颁布实物租税:“中书省奏,桑麻科征之额,麻亩科八两,木棉亩四两。”前项命令,不分地域,要求农民原则上都要种棉纳棉,如果自然条件不适于植棉也要纳布。迫使不种棉的农民只能买进棉布来完税。后项命令要求每亩的纳税额,种麻者比种棉者高出一倍。种棉比种麻税低一半的政策自然引导了更多的农户种植棉花。洪武二十七年(公元1394年)又令各地农民“若有余力开地植棉,率蠲〔juan捐〕其税”(《洪武实录》)。所谓棉田免税的例子,就是这次开创出来的。一直到清中叶,江苏太仓的棉田还曾援引赋役全书上棉田免税的先例,得以蠲缓田赋。这些奖励植棉的政策,为棉纺织业提供了大量原料,推动了棉纺织生产的发展。
明政府征收棉花、棉布实物贡赋的地区,据《万历会计录》记载,有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湖广、四川、江西各布政司及南北直隶各府。而各府所辖大部分州都缴纳棉花或棉布,如西安府所辖36个州县,征纳棉布的有30个;重庆府所辖27个州县,征纳棉花或棉布的有17个。征收棉布的数量,据《明实录》载:洪武年间(公元1368—1396年)每年征收60万匹,永乐年间(公元1403—1424年)增至90万匹,最高达一百七八十万匹。短短几十年,征收量就增加了数倍,说明到明代中叶时棉织业的生产已遍及全国,出现了宋应星在《天工开物》中所说的棉布“寸土皆有”、“织机,十室必有”的盛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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