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7年,英国帆船“阿盖尔公爵”号从厦门贩运365名契约华工驶入哈瓦那港,开创了契约华工进入古巴的先河。仅从1847—1854年移入古巴的契约华工就达42501人(不包括途中的死亡数),约占当时古巴人口总数的1/30左右。其后约有50万华工赴古巴岛。契约华工在途中受尽各种折磨,死亡率十分惊人。据古巴《马利纳日报》对契约华工船抵达古巴的调查统计,1847—1859年共有50123名契约华工从香港和澳门赴哈瓦那,而死于途中者7722名,死亡率竟高达15.2%。
契约华工抵达哈瓦那港后,就被卖到“卖人行”。拍卖时,华工要脱光衣服,任凭雇主检验、挑选。契约华工一般被卖到种植园,从事甘蔗生产。在西班牙殖民统治者和古巴种植园主的监督下,华工掉进了痛苦的深渊。根据合同规定,“工作时间要根据工作性质由买主决定”,所以华工每日劳动有时长达18小时乃至20小时,听凭种植园主或监工的安排。更有甚者,1849年4月10日古巴当局还公布了《古巴运进华工管理法》,对华工作了种种惩罚性的规定。它规定“华工必须绝对服从官方及带领他工作的任何人”,“不论在工作方面还是在其他方面,凡不服从上司命令的应打十二鞭。若有所反抗就增加十八鞭。如果还不服从可给他戴上镣铐,也可叫他带上脚枷睡觉……”。“凡超过两人以上共同拒绝干活的,每人打二十五鞭后,戴上镣铐、夜间戴脚枷两个月”。逃跑者除逃亡在外期间工资停发、搜捕及遣返费用均从该华工的工资内扣除外,“还应戴脚枷两个月。如再次逃跑,惩罚期(包括戴脚枷)延长四个月”。华工管理法的规定,使古巴种植园主和监工虐杀华工合法化,使他们更加有恃无恐。这些华工按规定工作八年契约期满,眼看可以得到自由,但古巴当局又于1858年下令,满了契约期的华工必须在两个月内重新签订契约,否则勒令出境。华工因缺乏回祖国的路费,走投无路,只好被迫再次卖身。有的契约华工由于不堪忍受契约期间这种牛马不如的生活,往往采取自杀形式草草了此一生。据统计,1865年华工自杀人数达101人,1857年自杀人数达142人;有的华工则采取暴力的形式,与殖民者和种植园主同归于尽。仅1856年,华工杀人者就有129例,伤人者10例,暴动两起。西班牙在古巴的殖民统治使契约华工陷于水深火热之中,使契约华工成为古巴人民反对西班牙殖民统治的天然同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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