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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奠基篇——春秋战国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十二节 汉代的民法和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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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成立买卖关系,一般要订立“券书”,由买卖双方各执其中一份。当发生纠纷告到官府时,按“券书”约定来裁决。这说明“券书”是买卖关系成立的合法根据。在汉墓中发现的“买地券”是在石、砖、铅、木上书写的,刻划买地的证人、地价和不许侵犯等语。在土地买卖契约上,都有“如律令”一语,说明土地买卖契约具有法律效力。当时不许故意抬高价格,否则要处罚。从两汉时期买卖关系的内容看,主要是土地和奴婢,此外还有边关贸易。

汉代已有租佃契约。《汉书·沟洫志》中有汉武帝的有关诏令。这是中国古代关于租佃契约的最早记载。在《居延汉简》中也有官府向屯田卒收取地租的记载,这说明租佃关系已较前普遍了。

两汉时期借贷关系比较发达。高利贷是发财致富的一个重要途径,一些封建贵族官僚也都挤进高利贷者的行列。甚至满口仁义道德的王莽也经营这个勾当。汉律侧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凡是不按期偿还债务的,要承担法律责任。《汉书·功臣表》记载:汉文帝时,河阳嗣侯陈信,“因不偿人债,过六月,免”。《居延汉简》记载这样一件事:赵宣骑张宗的马出塞追捕野驼,捕获一头,归来时因马奔跑过度而突然僵死,赵宣将死马及野驼交还张宗,张宗不肯接受,二人因此发生争执,经官府判决,令赵宣偿还马价7000钱,当时赵宣即付现金1600,其余负债。后张宗又将此事上告,肩水都尉派功曹前去追索债钱。可见,汉代对债权是保护的。汉律还规定取息超过规定的要追究责任。汉武帝元鼎元年(公元前116年),房光侯刘殷就是因为“取息超律”而被免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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