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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定型篇——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七节 唐代的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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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我国古代有关钱债、田土、户婚等民事性质的法律规范,都包括在诸法合体、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之中。秦汉时期已有买卖契约、租佃契约、借贷契约。到隋唐时期,律文中的民法规范多了起来。唐律中有关于物权法、债权法和继承法的规定,这是中国封建制民法在西周民法雏形基础上的发展。

(1)物权法

物,在现代民法中分动产和不动产。中国封建法律有类似的概念。动产称为“物”或“财物”、“资财”,其所有者称为“财主”或“物主”。不动产称为“产”或“业”、“产业”,其所有者称为“业主”或“产主”。唐以后历朝法典及有关材料,关于物权的分类,可概括为所有权、佃权、典权和质权等。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封建法典中有不少关于保护所有权的规定。对动产所有权的侵犯,构成盗窃罪,要受到严厉惩罚。对不动产的侵犯,如唐律中规定的“盗耕种公私田”、“妄认盗卖公私田”、“在官侵夺私田”、“盗耕人墓田”等侵权行为,分别以“妄认罪”、“盗卖罪”论处。在这里也表明封建法典中民刑不分的特点。

佃权,是佃权人(佃农)支付地租,占有出租人(地主)的土地而进行耕种收益的权利。从发现的敦煌唐代文书中可知当时已保护佃权。《赵怀满租地契》中写有佃权人不能如期交租,任出租人夺取其家财,以示对地主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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