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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定型篇——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六节 隋唐时期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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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时期,中国封建刑法进一步发展,全面规定了侵犯封建统治的各种犯罪,改革刑罚制度,刑罚方法逐渐简化、宽缓,封建的五刑形成和最后确立。这个时期的刑法有其突出的特点。

(1)“十恶大罪”的确定

“十恶大罪”是封建法律中规定的不可赦免的十种罪名,称“十恶不赦”。隋《开皇律》正式确定十恶的罪名,唐以后各代相沿不改。

“十恶大罪”包括:(一)谋反,是反对以专制君主为代表的封建国家统治的行为。(二)谋大逆,指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的行为。(三)谋叛,主要是本朝官吏背叛朝廷,投奔外国或投降藩国的行为。(四)恶逆,指殴打或谋杀尊亲属的行为。(五)不道,指杀死本无死罪的人或杀人后肢解尸体的行为。(六)大不敬,指对皇帝的人身和尊严有所侵犯的行为,包括盗窃祭神物品、供品,皇帝衣物用具、玺、符等;或制造御用药品不如本方,饮食误犯食禁等。(七)不孝,指子女不善事父母的行为。例如,控告或诅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时,别籍异财(分家另过)或供养有缺;诈称父母、祖父母死,或闻祖父母、父母死,藏匿不举哀;或在丧期嫁娶作乐等。(八)不睦,指亲族之间互相侵犯的行为,如谋杀亲族的人,卑幼对尊长有殴打或控告的行为。(九)不义,指下官杀死上司,学生杀死老师,妻子闻丈夫死亡后隐匿不举行哀悼或寻欢作乐、穿吉服、改嫁等行为。(十)内乱,指亲属相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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