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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发展篇——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宋朝刑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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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是农民起义蓬勃发展的时期,大小数百次,前仆后继,连绵不断。一部宋朝的历史,既是农民革命波澜壮阔的画卷,又是宋朝统治者镇压农民革命的黑暗记录。这一点在宋朝刑法上表现得特别明显。

(1)加重对“盗贼”的处刑

宋初,统治者就加重了有关“贼盗”的立法。例如,宋律规定盗窃罪其赃款赃物共计满五贯(一千钱为一贯)者处死,不满五贯者也处脊杖20,配役三年。神宗时,对盗窃罪,一般处死刑,妻子发配千里,并没收财产赏给告发人,再犯者即使从犯也处死刑。这比唐律要重得多。宋代法律以对盗窃罪处刑严厉著称。宋太宗时,老百姓在青黄不接时剥吃地主的桑树皮,按宋律规定如果树枯死了,以枯树的尺寸计算,42尺为一功,三功以上处死刑。

(2)划分“重法地”和“非重法地”

为了加强对农民起义的镇压,强化治安措施,宋仁宗嘉祐七年(公元1062年)在常法之外立《盗贼重法》,将全国划分为“重法地”和“非重法地”。所谓“重法地”,是京城开封府诸县和人民反抗斗争高涨的一些危险地区,即统治者认为需要重点镇压的地区。凡是在重法地犯罪的要加重处罚。起初,重法地仅限于京城开封府附近,到神宗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扩展到河北、东京、淮南、福建等路(相当省一级)。到元丰时,提出“重法之人”即武装反抗的农民和统治阶级内部的某些叛逆者,即使不在重法地也以重法论处。到哲宗时,重法地已占全国24路的71%,《盗贼重法》代替了《宋刑统》中的贼盗律。这一点反映了宋朝阶级斗争不断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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