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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高官落马 敛财无道终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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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受贿、玩忽职守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宣判。最终,郑筱萸被判死刑。法院查明,郑筱萸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649万余元。6月7日,郑筱萸正式提出上诉请求,此案进入二审程序。据悉,郑筱萸在上诉书中称,自己在案发后有“主动坦白”、“认罪态度较好”等法定可以从轻的量刑情节,而一审作出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院考虑这些情节,酌情对一审判决做出改判。

确实,相比较于丛福奎、韩桂芝、刘方仁、李嘉廷等被判死缓和无期徒刑的高官受贿的经济数额来说,收受600余万元贿赂的郑筱萸一审被判死刑似乎是重了些。不过,假如我们回过头来看看郑筱萸一案的社会危害性,就不难理解了。

2007年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监察部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调查情况的汇报,对进一步查处案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和政府廉政建设作出了部署。会议认为,郑筱萸等人的案件是一起严重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件。郑筱萸在药品监管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利用审批权收受他人贿赂,袒护、纵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性质十分恶劣。案件造成的危害极大,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会议要求对郑筱萸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彻底清查,依法严肃处理。温总理亲自主持的这次会议,可以说是给郑筱萸案的重判提前下了一个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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