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解决关于“宇宙全体现象所组成之总体”之宇宙论的理念
在此处与其他之宇宙论问题相同,理性之统制的原理所根据者为:在经验的追溯中,吾人不能有任何绝对的限界之经验,即不能有所视为经验上绝对不受条件制限者之任何条件之经验。其理由如是:此种经验当包含以无或虚空围绕之现象限界,且在继续追溯中,吾人应能在知觉中遇及此种限界——顾此为不可能者。
此种命题实质所言者,乃吾人在经验的追溯中所能到达之唯一条件,必其自身仍须视为经验上受条件制限者,此命题实含有以下之制限的规律,即不问吾人在上升系列中进展如何之远,吾人常须探讨系列之更高项目,此种项目或能由经验为吾人所知或不能为吾人所知者也。
故对于第一类宇宙论的问题之解决,吾人仅须规定“在追溯宇宙(空间或时间中)之不受条件制限之量时,所绝不能制限其上升者”是否能名之为无限的追溯,抑或名之为不定的继续追溯。
“世界一切过去状态之系列,以及在宇宙的空间中同时存在之一切事物”之完全普泛的表象,其自身仅为我所思维之“可能之经验的追溯”(此虽以不定态度思维之者)。
仅以此种方法始能对于一所与知觉发生“此种条件系列之概念”。顾吾人仅在概念中始能以宇宙为一全体,此全体绝不能在直观中有之。故吾人不能自宇宙全体之量以论证追溯之量,依据前者以决定后者;反之,仅就经验上所追溯之量,我始能对于我自身构成关于世界量之概念。但关于此种经验的追溯,吾人之所能知者,至多仅为自条件系列之一切所与项目,吾人常在经验上更进展至其更高及更远项目耳。现象全体之量,并不由此以绝对的态度决定之;故吾人不能谓此追溯乃无限前进者。盖若谓其为无限前进,则吾人应预知追溯所尚未到达之项目,表现此等项目之数为任何经验的追溯所不能到达之大数,因而应在追溯之前决定世界之量(虽仅消极的),——顾此为不可能者。盖世界非由任何直观以其总体授与我者,亦非先于追溯以其量授与我者。是以关于世界之量绝不能有所言论,即谓其中能有无限追溯,亦所不可。吾人之所能为者,仅依据“规定世界中所有经验的追溯”之规律,以探求“世界所有量”之概念耳。此种规律之所规定者不过谓:不问吾人在经验的条件之系列中能到达如何之远,吾人绝不能假定一绝对的限界,应以所视为受条件制限之一切现象从属于视为其条件之其他现象,且吾人必须更向此条件进展。此为不定的追溯,以其并未决定对象中之量,故此种追溯显足与无限的追溯相区别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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