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早期农耕时代的女人
前面我们已经看到,在原始部落,女人的命运十分无情,而且毫无疑问,没有人作出多少努力去补偿禁烟女人的残酷环境。但是,女人也不像后来在父权保护下那样被欺骗和欺负。任何制度都没有对男女不平等表示过认可;的确,那时也不存在什么制度——没有所有制,没有继承制,也没有法律制度。宗教属于中性,崇拜的对象是某种无性的图腾。
制度和法律,是在游牧者定居并成为农民以后出现的。男人不再限于和敌对力量进行苛刻的较量,他开始通过塑造世界表现他自己,对世界和他本人进行思考。此时男女差别反映在人的群体结构当中,并且具有一种特殊的形式。女人在农业公社常有极高的尊严。这种尊严应当主要由孩子在以耕作土地为基础的文明中,具有新的重要性来解释。在某决领地上定居下来以后,男人确立了对领地的所有权,财产呈集体所有的形式。这种财产要求所有者提供后代,所以母性成为一种神圣的功能。
许多部族都生活在公有制下,但这并不意味着女人为全体男人所公有——今天几乎没有人认为杂婚是一种普遍的做法,而是意味着男女作为一个群体来体验宗教的、社会的和经济的生活:他们的个体性仍是一个纯粹的生物学事实。婚姻,不论它采取什么样的形式——一夫一妻制,一夫多妻制,还是一妻多夫制,只是世俗的事情,并不产生神秘的联系。它不涉及对妻子的奴役,因为她与她的氏族仍是一个整体。整个氏族统一在一个图腾下面,在某种神秘意义上拥有一种超自然力,这具体表现在对一块领地的公有。氏族按照前面所讨论过的异化过程,通过这块领地,获得了具有客观具体形式的自我意识。所以,借助于土地的永久性,氏族成为名副其实的统一体,它的同一性经过时间的流逝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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