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父权时代与古代社会
女人在私有财产出现以后便被废黜了。多少世纪以来,她的命运始终与私有财产息息相关:她的大部分历史都同世袭财产的历史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人们注意到所有者把自身的生存转化、异化为他的财产这一事实,就是很容易认识到这一制度的极端重要性。他关心财产胜过关心他的生命。财产超出了现世人生的有限范围,在肉体消失以后依然存在——它是不朽灵魂与现世物质的结合。但这种存在,只有在财产仍掌握在所有者手中的时候,才能够实现:只有在财产属于他认为他自身所投射于的、为他所有的个体时,他才能够超越死亡,拥有这种存在。耕种父亲的领地,崇拜父亲的亡灵——这些构成了继承人的完全相同的义务:他要保障祖先在现世与阴间的存在。所以,无论是对他的众神还是对他的孩子,男人都不同意与女人共享。他不可能彻底地、永远地实现他的权利要求,但在父权时代,男人却完全夺走了女人对财产占有权和遗赠权。
就此而言,这种做法似乎是合乎逻辑的。当不再认为女人的孩子属于她时,孩子同女人所属的那个群体便失去了任何联系。女人现在不再是以婚姻形式从一个氏族租给另一个氏族;她和她的群体彻底断绝了关系,被丈夫的群体所兼并。丈夫像一个人购买家畜或奴隶似的把她买走,把他家庭的众神强加于她,她生的孩子属于丈夫的家庭。假如女人是继承人,在很大程度上她要把她父亲家庭的财产转给她丈夫的家庭。于是她被谨慎地排斥在继承序列之外。但反过来,由于女人一无所有,她也就没有了做人的尊严。她本身就是某个男人的世袭财产的一部分:最初是她父亲的,后来是她丈夫的。在严密的父权制度下,从男孩子或女孩子出生那天起,父亲就可以把他们处死。但若是男孩子,社会通常会对父亲的权力加以限制:每一个正常的男婴都有可能活下来,而遗弃女婴的习俗却广泛存在。杀婴现象在阿拉伯屡见不鲜:女孩子刚出生就被扔到阴沟里。就父亲而言,接受女孩子是一种慷慨大度的行为。女人进入社会只是由于得到赦免,并不像男性那么合法。无论如何,当婴儿是女孩子时,分娩时留下的污物对母亲似乎更为糟糕:在希伯莱人当中,若是生了女孩子,利本记就会要求母亲涤罪的时间比生男孩子长两个月。在实行“血的代价”习俗的社会,牺牲者如果是女性,只要求有很小的数量:她的价值较之于男性的价值,有如奴隶的价值较之于自由人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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