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概述已经拉得很长。可是我们还没有真正开始哩。还有更重大的案件、更著名的案件在前面。但是基本线条已经画清楚了。
我们还要伴随一下我们的处在少先队年龄的法律。
提一下一个早就被遗忘了的而且甚至不带政治性的案件。
6)燃料总管理局审判(一九二一年五月)因为它涉及了工程师或者当时所说的专家。
国内战争的四个冬天中最残酷的一个冬天过去了,那时已经完全没有什么可以烧的东西了、火车开不到站,在各首府,人们饥寒交迫,罢工浪潮此起彼伏(现在已经从历史中一笔勾销了)。谁之罪呢?一个著名的问题:谁之罪?
当然不是总的领导。而且甚至也不是地方领导!这一点很重要。如果那些"往往是外面调来的同志"(党员领导)不懂业务,那末就应当由专家来为他们"拟订处理问题的正确方案"!这就是说,"不是领导人有过错……而是那些打算盘、拟计划(怎样靠田野吃饭和取暖)的人有罪责"。有过错的不是发号施令的人,而是草拟计划的人!计划变成吹牛专家的过错。数字不相符"这是专家的过错,而不是劳动与国防委员会的过错",甚至"也不是燃料总管理局负责干部的过错"。没有煤,没有柴,没有石油这是专家们"造成的复杂紊乱局面"。他们没有顶住李可夫的紧急电话记录发给、批给了什么人计划外物资,这也是他们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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