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兄:你好!
你在回信中提出的一些问题,几乎是我在打开你的信封之前,就已经预料到的。
首先是,你极为惊讶地看到一个谋杀罪居然能够在美国的法庭,以“侵犯民权”这样可以说是相干、又可以说是完全不相干的罪名起诉定罪,而在这个法庭上,谋杀几乎就不存在了。觉得很难理解。
我只能说,我理解你的“难以理解”。因为这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案例,也是一个特殊的地区在过渡时期的案例。但是,它的存在,却是在“美国逻辑”之中,是从整个美国文化中一脉相承延续下来的。你已经知道,像这样走上联邦最高法院的,又是与黑人民权运动这样的重大历史事件相联系的关键案例,在美国就是一个公开的无穷无尽的研究和讨论对象。没有人能够对整个案子,从发案过程到审理过程,遮遮掩掩一些什么。人们通过学术文章、回忆录、法庭记录、专家分析,等等,对它进行层层解剖。至今为止,虽然美国人对于未能按谋杀定罪是感到遗憾的,但是,对于这个结果的评价还是基本正面的。
并不是像居住在这块国土以外的人们有可能猜测的那样,认为可能这是白人社会刻意制造的结果,只有他们感到满意。记得在上封信里,我已经告诉过你,对这一案件最为关注的黑人民权团体,同样把它视为一个胜利。这并不是说,这里的人们不懂得正义必须得到伸张,更不是他们不关心正义伸张。而是他们理解,历史的前进、制度的完善、人性的醒悟都是渐进的。对一个在人道原则上建立起来的公众契约,对它所包含的制度、游戏规则和运作方式的尊重,是共同推进一个人道社会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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