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次讲演时,我们曾单单讨论过失本身,而没有涉及它和被干涉的有意动作的关系;我们知道,就有些例子而言,过失似有意义。如果过失有意义这一结论能在更大范围上成立,则对意义的研究将会比对过失所由引起的条件的研究更为有趣了。
心理过程的意义究作何解,我们必须先有共同的观点。由我看来,意义就是它所借以表示的“意向”intention,或是在心理程序中所占据的地位。就我们所观察的大多数实例而言,“意义”一词都可用“意向”和“倾向”tendency等词代替。究竟只是由于表现,还是由于对过失的诗意的夸大,才使我们相信过失之中有意向的存在呢?
现在请仍以舌误为例,并考察其更多的表现,我们便可知道这些实例全有显而易见的意义或意向,尤其是那些把自己所要说的话说反了的例子。譬如议会议长致开会词时,说:“宣告散会。”那是很容易懂的,其意义和意向就是他想要闭会。你也可以说:“他自己这么说的”;我们不过是抓住了他的要害。请你们不要打岔,表示反对,以为这是不可能的,以为我们知道他要的是开会,不是闭会,以为他的意向当然只有他自己最明白,他是要说开会的。你们这样说,是忘记了我们原意是要“单单讨论过失”;而要把过失和它所扰乱的意向的关系留待以后再讲的。所以你们犯了逻辑上“窃取论点”begging thequestion的谬误,而任意处理其所讨论的全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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