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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过失心理学 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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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之有意义,我们已努力证实,并可用为进一步研究的基础了。可是我要再声明一下:我们决不主张——为我们的目的起见,也不必主张——每一过失都各有其意义,虽说我相信这也是可能的。我们只须证明各种过失比较普遍地有这种意义便够了。关于这一点,各种过失形式也略有差异。有些舌误、笔误等纯粹是生理变化的结果,虽然那些基于遗忘如遗忘专名或“决心”及失物等的过失不是如此。遗失了自己的所有物在某些实例中也被认为是没有用意的。总之,我们的理论只可用以解释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过失。当我们进而假定过失是由于两种“意向”互相牵制而发生的心理行动时,你们也必须记得上述的这个限制。

这便是我们的精神分析的第一个结果了。以前的心理学不知道有这种互相牵制的情形,更不知道这种牵制能产生这些过失。我们已经将心理现象的范围大加扩充,而使心理学有前所未经承认的现象了。

让我们先讨论一下“过失是心理的行动”这一句话。“过失是心理的行动”是否比“过失是有意义的”有更丰富的涵义呢?我认为不然。相反,前一句话反比后一句话更加模糊,而更易引起误会。凡是在心理生活中可以观察的一切,都可认为是心理现象。但也要看它是否为这样一种特殊的心理现象,它直接起源于身体的器官,或物质的变化,因而不属于心理学研究的范围;或者是另一种现象,它直接起源于他种心理过程,而在这些过程背后在某一点上发生一系列的机体的变动。我们之所谓心理过程,便指那后一种。所以我们不如说:过失是有意义的,反较为便利;所谓意义就是指重要性,意向,倾向,及一系列心理过程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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