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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规则”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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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圭武

甘肃省委党校经济学部

2004-07-09

吴思先生提出的“潜规则”一词,现在很是流行。“潜规则”实质就是“暗规则”,是一种区别于表面规则的规则,也是一种不成文的规则,在操作时,只可意会,勿需言传。任何事物都有其产生的原因,“潜规则”也不例外。产生“潜规则”的原因是多元的。

首先,“经济人”特性是产生“潜规则”的人性前提。“潜规则”的本质是为了谋利,是当事双方或多方谋利博弈的一种均衡。从当事者双方来看,二者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收益的最大化,或者是损失的最小化。所以,当事人双方会充分运用自己所拥有的某种“资源”,以达到其收益最大化或损失最小化的目的。当一方具有合法伤害别人的权力时,他会充分利用自己的合法伤害权来达到自己收益最大化的目的。正如吴思先生在《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一书中所写:“合法地祸害别人的能力,仍是官吏们的看家本领。这是一门真正的艺术,种种资源和财富要据此分肥并重新调整。”对于没有合法伤害权的另一方来说,其目的只能是损失最小化。

正如张居正所说:“人们怕那些吏,一定要贿赂那些吏,并不是指望从他们手里捞点好处,而是怕他们祸害自己。”对于具有合法伤害权的一方,其最优决策法则是:边际使用合法伤害权的成本==边际使用合法伤害权的收益。这里的成本主要包括被发现受到处罚的成本和良心上的不安引起的精神不愉快等等。对于没有合法伤害权的一方,其最优决策法则是:边际贿赂损失==边际对方使用合法伤害权所造成的损失。在当事双方二者的利益博弈中,双方都在进行着成本——收益分析。其最终的均衡结果是:具有合法伤害权一方使用合法伤害权所得到的边际收益==没有合法伤害权一方的边际贿赂损失。在上述博弈中,具有合法伤害权的一方处于博弈的优势方;不具有合法伤害权的一方处于博弈的劣势方。在这种类型的博弈中,具有合法伤害权的一方,其权力越大,其收益也就越大,对另一方造成伤害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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