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失望地离开了孟买,回到拉奇科特去建立我自己的事务所。这里我的收入倒还差强人意。给人写写呈文状子,平均每月有300卢比的收入。这一点工作与其说是我自己的本领,不如说是得力于朋友的帮忙,因为我哥哥的伙伴已经有了一个颇有基础的业务。所有真正重要的、或者他认为重要的呈文,全都送到大律师那里去。送到我这里来写的,都是他的贫苦的当事人的呈文。
这里我必须承认,我已和在孟买认真坚持不给回扣的原则妥协了。据说这两种情况是不一样的:在孟买回扣是扣给中间人的,这里却是付给分办案子的辩护士;而且这里和孟买的情形一样,所有的律师全都无例外地拿一定价率的收入付回扣。我哥哥的理论,我无法辩驳。他说:“你要晓得,我是和另一个辩护士合伙的。我总是愿意把我们所受理的、你又能够对付的案件都分给你去办,如果你不拿回扣给我的伙伴,你一定会使我为难。你和我有一个联合事务所,你的收入就是我们共同的收入,我自然也有一份。但是我的伙伴呢?如果他把同一个案件交给别的律师去办,他一定也从那个律师那里得到一笔回扣。”我觉得他的话很有道理,以为自己如果要做律师,就不应当这样固执关于回扣的原则。我是这样同我自己理论,或者说穿了,就是这样来欺骗自己的。不过,我应当补充一句:我不记得我在别的任何方面,给人拿过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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