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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体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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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爱因斯坦1932年写给德裔美国诗人、作家、出版家乔治·S.菲尔埃克(George S. Viereck,1884—1962)的回信。菲尔埃克出生在德国巴伐利亚,12岁时随父亲移居美国。1933年前,他因诗歌闻名,曾公开称赞过爱因斯坦与弗洛伊德,也采访过还未得势的希特勒。“二战”期间,他是美国著名的“希特勒支持者”。后因违反《外国代理人注册法》(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而被起诉,被判入狱(1942—1947)。出狱后,他发表了监狱生活回忆录《混在野兽中的人》(Men Into Beasts)。因他有争议的身份,无论德文版还是英文版的《我的世界观》,均未提及本文的来历。爱因斯坦档案编号:[28—206]。

本文的德文版标题为《共同体与个性》(Gemeinschaft und Persönlichkeit),英文译为《社会与个性》(Society and Personality)。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Ferdinand Tönnies,1855—1936)曾严格地将“共同体”与“社会”区分开来。按照滕尼斯的说法,“共同体”主要是建立在自然基础之上的群体,例如家庭、宗族等;它也可能在小的、历史形成的联合体(村庄、城市)或思想的联合体(友谊、师徒关系等)里实现。与此相反,“社会”产生于众多个人思想和行为的有计划协调,是一种有目的的联合体。“社会”也是一种“人的群体”,人们像在共同体里一样,以和平的方式共处,但彼此之间不是相互结合,而基本上是各自独立的。“在人类的发展史上,社会的类型晚于共同体的类型。”“在近代的资产阶级社会里,社会的类型得到了最完美的表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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