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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个人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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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9月,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哈弗福德(Haverford),一个全新的,主要由工程师、技术人员、自然科学家和医生构成的“科学的社会责任协会”(The Society for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Science)成立了。它完全按照民主原则建立,致力于构建一个和平的、人道的社会。该协会的成员大多数是贵格会教徒,他们精力充沛地从事慈善、热心致力于和平事业的行为受到爱因斯坦的高度评价。这是爱因斯坦加入“科学的社会责任协会”后,1950年7月19日写给该协会的公开信,发表于1950年12月22日出版的《科学》(Science)周刊第112卷第760页。德文版略去了正文前面的内容。

亲爱的科学家同行们:

这是一个亘古至今的问题:如果国家规定一个人的行为,社会期待他采取一种态度,他自己的良知却认为这些是错误的,他应该如何表现?

答案很明显:你完全依赖于你所生活的社会,因此必须让自己受其规则的支配。你不能为那些在不可抗拒的强迫下所做出的行为负责。

人们很容易就会发现,这种观点同我们的正义感矛盾到了何种程度。外在的强制在某种意义上只能减轻但不能消除个人的责任。在纽伦堡审判[1]中,这种立场几乎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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