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自行和解,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010元,减半收取即215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建华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章)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秀丽
申公豹看到夏天已经看完裁定书,从书包里拿出一张收条,问道:“夏经理。你看我这张条子这样写行吗?”
夏天知道申公豹问话是假,催夏天抓紧退房产证给她是真,但还是看了一眼,只见申公豹在一张印有“深圳宝安石岩贸易大厦管理公司便笺”的纸上歪歪扭扭地写着:
收 条
收到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退还我公司用于抵押的房产证一本(号码为:粤房证字第19665930号),所有权人为:宝安石岩镇贸易发展公司。
特立此据。
深圳宝安石岩贸易大厦管理公司(章)
一九九五、五、十九
夏天认为没有什么不妥,于是,写了一个给营业部的申请退回房产证的办事单,来到庄宇办公室。请庄宇签批。
庄宇批完意见,对夏天说:“晚上,你还要跟我一起找朱赤儿,周凯歌的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因为担保了岸尾经济发展公司5900万元安延汽车城的贷款,现在,他看到审计局要确认担保了,又来劲了,要3000万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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