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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47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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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东海说:“王行长,我们是少了一点。”

王显耀没有再说他。

夏天接过任尔为从深圳中院拿回来的审监庭的再审判决书后,在办公室全神贯注地阅读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深中法审监经字第0155x-0156x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

地址:宝安区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林村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华,该公司干部,岸尾村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羽大海,广州市外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再审人:

原审原告: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原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该行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夏天,该行信贷部主任。

原审被告:深圳市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

地址:宝安区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朱赤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不详)

法定代表人:周凯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非,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案,业经本院于1997年11月20日(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1562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深圳市宝安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下称岸尾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1998年11月25日本院作出(1998)深中法审监经字第01x4-01x5号民事裁定,决定对该二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申请再审人岸尾公司、被申请再审人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下称湖贝支行)、原审被告深圳市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下称安延公司)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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