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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47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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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本院(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1562号民事调解;

二、安延公司应归还湖贝支行借款人民币1165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贷款之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岸尾公司、金凯歌公司与服务社在本案中所签订的借款借据、抵押担保合同无效。

上述给付之判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借款利息。

本案受理费520000元由安延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欣然

审判员:孙萍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审判员:李国华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曹大牛

夏天看完,嘴上喃喃说道:“基本事实是有的,这就是改帐,把岸尾村拉进来。但是也有一些说法是不客观的,其一,像判决书提到贷款给安延公司16400万元,实际上是21550万元,为什么会有这个差额呢?因为法院在银行没有再举证的情况下,把已经还的9400万元,将记在安延公司帐上的、从未改帐的4650万元,作为还了再记新帐处理,这样在岸尾公司帐上就少了4650万元的累收数,反过来倒算其累计放款数也同样少了4650万元。另一个原因,是在改帐的过程中,以快刀斩乱麻的方式,对仍在帐上的余额进行分帐,对已经还回来的原始借据,就没有再在帐页上重抄一遍了。因此银行也确实拿不出当年已经还掉的借据。其二,安延公司帐上挂着的4650万元,就是原始记录,岸尾公司拿出29套房地产来抵押就是他们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是事后改帐才同意抵押的。早在1994年1月22日(当时,湖贝金融服务社还没有成立),岸尾公司(甲方)就与刚成立的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书》,‘甲方同意将产权属于甲方自己所有的三十栋厂房为乙方对外作抵押担保融通资金或实物用。……乙方以……总额5%计算付给甲方担保费……’,云云。诚然,抵押登记手续是人民银行检查期间办妥的,这也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其三,从实际效果看,金凯歌公司是这件案子中的受益者,靠着一个没有什么资产的公司觅上了为人担保的活计,从而捞到了市民银行上千万元贷款本息后不知所踪,这是法院所不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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