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掌握审判权的人并非都是有充分社会经验的人,很多年轻人的权势来自于继承;
二、即使是审判者有着充分的社会经验,但是其个人立场和道德水平在没有律法做参考标准的情况下将极大地误导判决结果。
三、不同的审判者的判断标准差异性过大;
四、审判者的判决标准只存在于审判者心中,在判决之前,社会群众对其标准一无所知,群众日常行为没有律法指导,一旦面临判决,往往陷入“不教而诛”的状态。
日期:2015-01-19 17:58:51
这种没有律法为指导的社会状态,是“无政府主义”者的自然生存状态。在国家出现之前,是没有人在意的,但是国家一旦成立,这种没有秩序的社会形态在统治者眼中就是严重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和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法”是跟着统治阶层出现而出现的,这也是为什么会有“法律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等说法的原因。
日期:2015-01-20 18:25:16
从“人治”走到“法治”的第一步,就是将裁决者心中的裁决标准外显,制定成文。将原存在于裁决者心中的裁决标准制定成文,首先需要不同裁决者将不同的裁决标准妥协统一,这无疑极大的削弱了裁决者个人立场和道德水平对裁决结果的影响,是司法制度的巨大进步。
日期:2015-01-20 18: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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