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1-18 15:40:18
正文93
1798年,美国经历【外国人和颠覆法案】大辩论,肯塔基和佛吉尼亚议会坚持在他们的司法管辖权内,他们拥有裁定全国法律是否违宪的权柄。但是联邦宪法有明确规定,所有在本宪法和全国法律之下的案子,司法力量都有权管理。这个规定就隐含联邦法庭的最高解释权,但是没人把这个意思解读出来,联邦法庭也从来没有推翻过全国法律,也没有联邦大法官公开宣告过司法审核权。在【马布里对麦德森案】裁决中,约翰-马歇尔把这两条都公开阐明,他裁定【1789年司法法案】违宪,公开宣告联邦法庭的法律解释权,联邦法庭说法律是什么,法律就是什么。马歇尔明确告诉人民,联邦法庭有权审核国会和各州议会制定的法案,如果发现他们违宪,就可以废弃这些法案。马歇尔认为,在全民投票的民主政治中,政治家可能迎合草根民意制定法案侵犯合法财产。法国暴民攻打巴士底和议会立法侵犯私人财产,这两种做法在马歇尔看来没有太大区别,都是暴民群氓行为。1810年【弗莱切对奥登案】就是马歇尔的重拳出击,人民群众认为一个合同“不合伦理”裁定合同无效,不论普通人民群众怎么想,联邦大法官认为这是有效合同,这就是有效合同。
1819年又有三起重大判例,马歇尔再次展现维护合法财产安全力量。2月,马歇尔在【斯特格斯对克朗宁谢尔德案】案中裁定,纽约州一个大众民意的破产法案违反宪法。在同一个月的【达特茅斯学院对伍德沃德案】中,马歇尔进一步明确保护私有财产不受公众权力伤害。达特茅斯学院是依据乔治三世国王宪章建立的一所私有大学,新罕什尔议会希望将这所大学公有化以便让更多本州公民受益,联邦法庭裁定,公司宪章是私有合同,因此州议会无权干预。1819年3月的【麦卡库洛奇对马里兰案】是最重要案例,在这个案子里,联邦法庭确定两个原则,第一,联邦政府有权设立银行;第二,州政府无权对联邦机构下属部门征税,马歇尔大法官写道,有权征税就有权毁灭,因此马里兰征税的作法是在表明,全国政府合法性来自州政府,这样的推理结果就不是“美国人民的本意”,因为批准联邦宪法的美国人民才是联邦政府的合法性基础。马歇尔通过这个判例极大加强联邦政府力量,并且明确联邦银行的合法身份。当然我们知道,后来安德鲁-杰克逊总统时代,联邦政府为迎合草根民意结束联邦银行。马歇尔非常反感杰克逊总统,他认为杰克逊就是群氓政治的化身。1824年的【季本思对奥登案】又是一个里程碑,马歇尔的这一击重拳保障企业家的自由和市场自由,联邦法庭裁定纽约州议会批准垄断专营公司是违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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