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供述称:“我是逃亡,并谎称自己没有户籍,依照法令的规定去报了户口,成为大夫明的女奴。明将我嫁给隐官解为妻,但没有告诉他我逃跑的事实。其他情况和我原主人所说的相同。”
解供述称:“符在明家有户口,我认为她没有什么特殊之处,不知她曾经逃亡,所以没有疑及她是明的女奴这一身份。其他情节与符所说相同。”
县吏诘问解:“虽然符在明家有户籍,而实际上是个逃亡的人。法律规定:‘娶亡人为妻,黥以为城旦,弗知,非有减也’。你虽然不知情,仍应按娶亡人为妻论处。你有什么要解释的吗?”解回答说:“我有罪,没有什么可说的。”
明的供词和符、解相同。
验问的环节,县吏又给了解辩解的机会,解的回答和前面的供词相同。
日期:2014-09-30 08:57:00
【连载74】
本案虽然案情并不复杂,事实亦相当清楚,但对于如何处置解,县吏还是犯了难,为审慎起见,县吏议定了二条意见:一是解不知情,不应论罪;二是按娶亡人为妻论罪,斩左趾为城旦。县丞“憙”将拟议的结果上报朝廷,呈请审议。廷尉批复:按娶亡人为妻论处。[8]
同样是按娶亡人为妻论罪,秦代是“黥为城旦”,汉初是“斩左趾为城旦”,汉承秦制的基调中明显有从减的迹象。
如果女子已结婚但未到官府登记,要逃便逃,没人理她,也不必因此担心受到处罚。但相应的,其在夫家的财产权之类同样不受法律的保护。《法律答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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