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0-22 08:55:03
【连载108】
令史对衣服的价值当场做出估价,这将是未来对案犯量刑的直接证据。“盗杀安、宜等”一案中,尽管犯的是杀人罪,赃值似乎已无关量刑,但狱史还是评估了宜等所丢失的衣物的价值,计四百一十六钱。狱史,县属吏,负责刑事案件的搜查、预审以及其他治安工作。秦代,狱史即为令史,“狱”字仅表示其所担当的业务范围(详见后文)[11]。而令史对赃物的当场估值所以成为秦代办案人员现场勘查的必要一环,是考虑到破案时限、物价等因素对量刑的影响,这也是对案犯权利的一种保护,办案人员在这一环节如有疏忽,亦要担责。《法律答问》就提到,士伍甲盗窃,如在捕获时及时估其赃物价值,所值可能超过六百六十钱——足可判“黥为城旦”的重罪,但办案人员当时没有这样做,等到审讯时才估,赃值因不明因素降为一百一十钱,甲因而只被判处耐刑。上级办案机关及时发现并纠正了此案,甲黥为城旦,该办案人员如若只是一时疏忽,以用刑不当论罪;若是有意这样做(端为),则以“不直(不公正)”论罪[12]。三十六年,秦始皇就“谪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志及南越地”。谪即谪戍。
人之生老病死,如风雨晴时,自然了。但某家若有人非正常死亡,比如自杀,家属没有向官吏报告,就草草把死者埋掉,其家属就得担责[13]。里典不知道这当中的情况,说明这家人有可能是乡野散落的住户,相关信息不便及时掌握,所以本款律条没有涉及对里吏的处置问题。按照上轨道的里的建制,像自杀这样的大事,里吏不可能不知情,而且在事情未弄清楚之前,“自杀”还是“被自杀”,里吏有责任报请官府调查真相。某里的里典甲就一脸惊慌地报告说,本里士伍丙昨天还好好的,今儿不知怎的就吊死在家里了。令史某便奉命和牢隶臣某,随同里典前往丙家,并在丙的妻子和女儿的帮助下,对丙进行现场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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