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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6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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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11-18 08:44:50

【连载146】

2.郡这茬

关于上谳,汉高祖曾下诏就原则性问题作出过规定:

高皇帝七年,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

译文见前,此不赘。

《论语·子路》:“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时常把儒冠拿来当尿盆的刘邦,则直接动手这么干了,以补充法的形式(诏书)对狱案工作进行规范。这些靠打拼混出头脸的实干家们深知,畅通无阻的引水灌溉工程、科粒饱满的麦浪和说干就干的精神,比之学者转弯抹角的推理,重要得多。诏书明确表示,二千石官有司法监察的职责。而南郡的郡守“腾”发布的文告和洞庭郡的郡守“礼”下行的文书,则表明刘邦的这份诏书可以有秦的“背景”。《语书》宣布了良吏和恶吏的标准,诏书提到“狱案之有疑问者,吏或者不敢审断,有罪者许久不判决,无罪者久系不审判”,如许分明就是恶吏,明显的渎职么。对于恶吏,郡守腾怒气冲冲地表示“由郡官记录在簿籍上向全郡通报”,此外还有一顶帽子在等着他们,那就是“不直”罪。

“以律令从事”、“听书从事”、“它如律令”,这是里耶秦简中最常见到的字眼。“以律令从事”,公文习语,有时省为“以律令”,意谓“按照律令办理事务”;“听书从事”,公文习语,见于下行文书,意谓“听从文书指示办理事务”;“它如律令”,公文习语,意谓“其他事宜按律令办”。那些可都是官府最日常的政务往来文书,非关狱案也,却也章程分明,俨然鸿沟的不可逾越,又如壁立千仞的光明正大,这才叫依法行政。在秦代,权是无法大于法的。《语书》宣布良吏的标准之一是“以曹事不足独治也,故有公心”,他们知道一曹的事务不能独断独专,所以有公正之心。而所以是“恶吏”,便在他的行为“无公端之心,而有冒柢之治(有冒犯的行为)”。依愚浅见,“冒柢”似可作“逾越规矩办事”解。

迁陵县代理司空追讨被借走的一条公船,并向代理县丞“敦狐”报告了工作进度。文书于始皇廿六年八月的最后一天即廿九日送达,事隔一天即九月初二日,代理县丞敦狐即对该文书进行了批复。他严厉质问了司空“樛”失职的原因,并驳回请求,责令其按照相关指令办事(听书行事)。批复之后,敦狐随即命令将公文下达。睡虎地秦简《行书律》说:“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不急者,日毕,勿敢留。留者以律论之。”官吏处理政务所以时间观念如此之强,端在权责的明确,无法含糊。

二千石官的监察之责,其中之一当即监察下级官吏的规范运作,避免率性胡来,此就如县令、县丞对属吏亦有监管之责一样。《语书》亦突出强调了“县主”在这方面的责任:“哪个县官吏多有犯令而令、丞没有察处的,要将令、丞上报处理。”县丞所以必要对下属的工作喝斥二声,这是因为你的失误同样也要算到他的头上。这就是“暨过误失坐官”一案需要提醒我们的。

江陵县丞“暨”因工作中的违章和疏忽引起了失误,又因未能查觉部门失误导致连坐,要承担八次举劾的刑事责任:小违章二次,大失误一次,职务上连坐和小失误共五次。

日期:2014-11-19 09:36:51

【连载147】

秦王政二十一年六月十一日,暨因为不传达戍令而被举劾;当年七月初九,因箭杆被举劾;当年八月初六,因非法拘禁而被举劾;当月二十四日,因谿乡粮仓的天窗有洞可容鸟被举劾;公士“豕”为橘官种地,擅离岗位去游逛,没有受到指责前自动投案,本应返回橘官种地,但主管官府命其守边,暨省察时未能查觉而被举劾;当月三十日,因走马“偃”还不应傅籍,主管官府进行傅籍,暨未能查觉而被举劾;秦王政二十二年十月初三,因任命销县县吏“丹”为东陵县史一事被举劾,判处赀一甲;当月二十九日,协办二十一年县库的结账业务,因为弩一百张的失误而被举劾。

对于这些“过误”,江陵县的意思是要累计论罪。暨觉得这些都是因违章和疏忽所引起的失误以及职务上的连坐,并非本人主观故意要违犯法令,或出于谋私利的目的而故意做手脚,而且案件都相互关联,累计论罪显然太重。

这里牵涉到一个现代法学所谓的“罪数问题”,即同一行为人所实施的多种行为,应以一罪处理还是作为数罪处理。暨抓住不放的“案件都相互关联”,是指罪状相关的“过误失”都合并为一罪,仅判一刑,这显然对他有利。县廷主张“累计论罪”是指每一行为算一罪并判一刑,也就是将多种“过误失”作为数罪处理。这显然对暨不利。于是,暨请求县廷代为向上级请示。

上级派员审理了此案,并诘问暨:“累计论罪是有明文规定的,何故说累计太重了,怎样解释?”这说明在秦律中,职务连坐实行“累计论罪”。但审理人也觉得,这些“过误”毕竟相互关联,颇倾向于不应累计论罪。因此给出的判决意见是“将暨处以赀一甲,别累计”。最终的结果到底如何,官吏牵连于职务连坐,应如何处罪,却因相关批复的缺失而给人意犹未尽之感,惜哉。

暨过误失、坐官所开列那几条,着实令人眼花瞭乱,有没有必要规定得如此细致?看一则案例就明白了。蜀郡某县的佐史“启”主管刑徒,令史“冰”私自使用城旦“环”从事家务劳动。启知道这件事情,但在刑徒劳役记录籍中,还是谎称该城旦在修理官署。冰假公济私,启从中包庇(最终被处以伪造文书罪),皆属居心不公。这就是他们的“能量”。所以暨一直要不厌其烦地辩解说,“非敢故意违犯法令,因私利投身于邪道”。由此便可理解秦廷为什么一直要强调规范化运作,为什么那么重视“举事可为恒程者”。阳光操作那是可以最大限度地挤压“私人空间”。恒定裙的价值一事后,洞庭郡对日常工作进行规范还表现在:要求属县定期于每月初一日上报奴隶的买入数量。迁陵县代理县丞遂于秦始皇三十三年二月初一日,上报说该县本月没有买入奴隶。

“暨过误失坐官”一案还表明,对于疑狱,县廷可以呈报上级。这个上级包括郡廷和廷尉。郡廷能解决的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再呈报廷尉。除疑狱外,每年的上计还要将该年的狱案上报,“上级”若从中发现疑点,第一时间会进行干预纠编。上文提到的“猩、敞知盗分赃”一案便是南郡发现江陵县法律适用不当从而进行干预的结果。下面将要讲述的“癸、琐相移谋购”一案,其所记载的诉讼程序十分完整,包括从案件启动、审理、上谳直至上级回报的全部环节。同时对郡、县二级司法官吏的审理和判决过程进行了详细记述,其中有四个环节涉及司法官吏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判断,即州陵县的判决、监御史的举劾、州陵县尝试重新判决以及南郡的最终判决。本案最初不是疑狱案件,县廷曾作出过判决,因被监御史举劾“不当”,在尝试重新判决时产生分歧,然后才作为疑狱案件上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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