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1-18 08:44:50
【连载146】
2.郡这茬
关于上谳,汉高祖曾下诏就原则性问题作出过规定:
高皇帝七年,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
译文见前,此不赘。
《论语·子路》:“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时常把儒冠拿来当尿盆的刘邦,则直接动手这么干了,以补充法的形式(诏书)对狱案工作进行规范。这些靠打拼混出头脸的实干家们深知,畅通无阻的引水灌溉工程、科粒饱满的麦浪和说干就干的精神,比之学者转弯抹角的推理,重要得多。诏书明确表示,二千石官有司法监察的职责。而南郡的郡守“腾”发布的文告和洞庭郡的郡守“礼”下行的文书,则表明刘邦的这份诏书可以有秦的“背景”。《语书》宣布了良吏和恶吏的标准,诏书提到“狱案之有疑问者,吏或者不敢审断,有罪者许久不判决,无罪者久系不审判”,如许分明就是恶吏,明显的渎职么。对于恶吏,郡守腾怒气冲冲地表示“由郡官记录在簿籍上向全郡通报”,此外还有一顶帽子在等着他们,那就是“不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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