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1-20 09:23:06
【连载148】
秦王政二十五年(前222)的一天,治等十人在南郡州陵县辖境内群盗盗杀人。州陵守“绾”命校长“癸”和令佐“行”,率领求盗上造“柳”、士伍“轿”、“沃”,前往追捕。五吏徒一路跟踪,进入邻近的沙羡县。这时,正在沙羡山上伐取木材的六名戍卒得、潘、沛、琐、渠和乐,发现了流窜的治等并将他们捕获。治等四人供称所犯的是“邦亡”罪,也就是原本秦人,非法越境逃到了楚国。此外,其他六人都不说出自己的罪行,琐等无法完成指控。
在秦代,捕获人犯是有奖赏的,而且赏格优厚。正因为如此,颁发奖赏的条件也相对严格。控告时如果揭发犯罪行为不准确,即不颁发奖赏或减少奖赏,同时还有可能面临“告不审”的处罚《法律答问》说:“甲告乙盗牛,今乙贼伤人,非盗牛也。问:甲当论不当?不当论,亦不当购。或曰:为告不审。”购意为奖赏。这就是琐等所面临的尴尬处境,他们不清楚治等到底所犯何罪。商量的结果大概是同意以逃亡罪来指控他们,于是得、潘和沛三人留在亭中,让琐、渠和乐三人把治等押送沙羡县廷,约定得到赏钱后均分。
琐等在押送途中遇到了追踪而来的癸等。癸等发现琐等并不知晓治等十人的罪行是群盗盗杀人。依秦律,盗杀人,得判处磔刑,也就是死罪。但捕获群盗盗杀人和捕获死罪的赏格是不一样的。癸等贪图得到捕获群盗盗杀人的赏钱(十人共计八万六百四十钱),就欺瞒琐等,只告诉他们治等所犯的是死罪,案发地又在州陵县,就请求把治等交给自己来处理,等从州陵县领到捕获死罪的赏钱后(十人共计四万三百二十钱),一分不少悉数交给他们。根据“尸等捕盗疑购”一案提供的数据,捕群盗一人,赏金十四两。金一两为576钱,十四两为8064钱,乘以十人,正好是80640钱。捕死罪十人的赏金是40320钱,是捕群盗盗杀人十人赏金的一半。由此可逆推得,捕死罪的赏金当是每人七两。这远比捕获普通“亡人”每人赏金二两要多得多。琐等也是贪图赏金的增加,这才听从了癸等的建议,双方并立下支付赏钱的契券,癸等用私钱向琐等先行支付了二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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