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1-24 00:44:09
【连载150】
绾、越、获三人因为判决有误,各罚款一盾。
同样发生在秦王政廿五年的“尸等捕盗疑购”一案[8],案发地亦在州陵县,行政长官依然是州陵守绾和县丞越,亦是有关赏金的案例,值得一并加以考察。
男子“治”等四人原是秦国人,邦亡到了楚国的京州。“阆”等十人原是楚国的京州人。他们相约由京州逃往秦国,但在逃往州陵的途中,发现没有提前向秦国官吏通告,即“未诣吏”,便有些后悔,依照秦国律法,这种情况下既便到了秦国也要被治罪。因此,治、阆等人相谋聚集在山谷之中为盗,并且击伤走马“好”。根据走马“达”的举报,当地官府迅速派出狱史“驩”、求盗“尸”等十六人前往追剿。由于案情复杂,又是群盗又是邦亡,又是秦人又是楚人的,州陵守绾、丞越为审慎起见,向南郡上报了这起案件。南郡代理太守“贾”根据案件事实,提出应该给予尸等人奖励的意见,即“治等,审秦人也,尸等当购金七两;阆等,其荆人也,尸等当购金三两”。学者的意见,文中“三两”当是“二两”之误。
本案中,州陵县在初审时援引的法律依据有二条:
一:律曰:“产捕群盗一人,购金十四两。”
律文规定:“活捉团伙盗匪一人,奖赏黄金十四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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