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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6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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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乎大蒐以示之礼,作执秩以正其官,民听不惑而后用之。(《左传-僖公二十七年》)

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分析:这里结合上述资料,从“等级社会”与“平民社会”为两个规范对象进行分析。

1对等级社会的规范

尊尊,是被庐之法的指导精神。从孔子的评价,我们知道晋文公的被庐之法渊源于晋国开国君唐叔的法度,核心精神是“贵贱不愆”,捍卫西周以来的等级制度。

(1)执秩。

为了更好地维护等级制度,首先就要明确等级的划分,贵族的尊卑由“亲”的程度决定,很好办,但关键是要让身份的尊卑与职务的尊卑严格对应起来。所谓“执秩”就是为完成这项任务的。对于“执秩”有两种解释,一是法名,认为执秩是一部法。《汉书-刑法志注》引应劭语:“(文公)蒐于被庐之地,作执秩以为六官之法。”可见这是一部类似政府组织法之类的宪法性规范。二是官名。孔子称其为“执秩之官”, “执秩”,按字面解释就是“操持序位”, 执秩之官应该是主管确定、甄别官职次序的官员。其实二者并不矛盾,有了执秩之法,再专门设执秩之官来具体执行而已。执秩之法的内容,无外乎明确规定各个政府官职的尊卑,以便贵族们按照自身地位的尊卑来对号入座,不至于弄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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