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2-30 12:25:41
一百三十八、贞观初年(6)
第五是关注法制建设。
《旧唐书?刑法志》记载,隋文帝参照北周、北齐法律,制定了《开皇律》,“除苛惨之法,务在宽平。”但到了晚年,常常因个人喜怒而破坏法律,在朝堂上随意杀人。隋炀帝即位后,又制定了《大业律令》。李渊入主长安后,即“约法十二条”,只规定“杀人、劫盗、背军、叛逆的”处死,其余全部废除。李渊建立唐朝后,又下令制定了五十三条格,“务在宽简,取便于时”,武德七年五月,又命令裴寂等人制定,并颁布实施了《武德律》。
唐太宗即位后,即贯彻了“宽仁慎刑”的思想,他说:“死者不可复生,用法务必从宽从简。古人称:‘卖棺材的想让天下出现大疫,不是憎恨人,而是想卖自己做的棺材。’如今,执法部门在审理案件时,务求严苛,以期得到好的评级,该用什么办法才能让案件得到公平的审理呢?”王珪认为要选拔善良正直的人担任法官,判案正确就增加他们的俸禄,如此一来就会得到改善,唐太宗采纳了。
他还命令长孙无忌、房玄龄会同学士、法官们一起讨论修改法律。戴胄、魏征认为旧法太重,建议其中五十条判决绞刑的应改为免死,砍断右脚。唐太宗仍嫌太严厉了,对侍臣们说:“前代不执行肉刑很久了,如今突然恢复肉刑,砍断人的右脚,实在于心不忍。”谏议大夫王珪说:“古人执行肉刑,认为肉刑是轻罪,如今陛下怜悯死刑太多,让本该处死的又获得了重生。受刑的将庆幸自己能够活命,岂能害怕失掉一个脚?况且,还能对看见的人起到警示作用。”唐太宗说:“本来是为了宽刑,才这样做,然而,每当想到这里,总会产生恻隐之情,久久不能忘怀。”又征询萧瑀和陈叔达等人的意见,大家也都认为:“古代的肉刑是在死刑之外设定的,而陛下的是在死刑之内开恩设定的,是以生换死,当然应为宽大之法。”但唐太宗还是没有下决心改定。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又上书提出法律中四十多条不便之处,唐太宗遂命他与房玄龄等人一起研究修改法律,最终把砍断右脚之法改为流放三千里,服劳役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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