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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维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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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治结构,几乎没有一点不与美国大相径庭。在美国政府机构中,大选中胜出的人持有最高的行政、立法权,地方的管理则是由在地方指挥下的警察和法院来执行。然而,日本的政府机构在形式上和荷兰、比利时等西欧国家十分接近。例如,荷兰就和日本一样,一切法律都由女王的内阁负责起草,国会实际上从未制定过法律。甚至县、市长在法律上也规定由女王来任免,因此女王在形式上的权力之广泛,直达地方事务,超过1940年以前的日本。虽然女王实际上总是认可地方的提名,但必须女王任命则是事实。警察和法院直接对君主

负责,这在荷兰也是如此。但是,在荷兰,任何宗派团体都可以自由创办学校。而日本的学校制度则几乎全部照抄法国。运河的开凿、围海造田及地方开发事业,在荷兰大体皆是地方自治体的任务,而不是选举产生的市长或官员们的任务。

日本政府机构和西欧各国之间的上述差异,还表现在更深刻的地方。日本人依靠古老的恭顺,让许多权力过程通过道德和礼仪来实现。国家可以指望,只要那些 “阁下”们身在其位,恪守职责,他们的特权就会得到尊重。人民没有理由在国事上自作主张,在日本,越过权限就是错误。在政府的最高层,“舆论”是完全没有地位的。政府只是要求“国民支持”。当国家的权限越过自己的范围而干涉地方事务时,其裁决也会受到尊重。国家政府这种东西,美国人认为是一时还无法摆脱的孽障,日本人则不然,在他们眼里,国家近乎至善,完全在为他们的福泽而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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